案情简介:
广州某公司向佛山某公司供应粘合剂货物,交易流程为:广州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到佛山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佛山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广州某公司开具发票后,佛山某公司付款。广州某公司共向佛山某公司交付约36万元的粘合剂货物,但佛山某公司仅支付约15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后广州某公司委托律师对佛山某公司提起诉讼,追索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律师工作:
接受广州某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审查广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广州某公司遗失了佛山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的发货单原件。针对这一状况,代理律师调取了广州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货物的发货单原件,并申请物流公司和运输司机出庭作证证明货物已经运送到佛山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针对佛山某公司在开庭审理中否认收到货物的陈述,代理律师指出其陈述与支付15万元货款的事实相互冲突,认为广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佛山某公司在开庭审理中的陈述印证,足以证明广州某公司向佛山某公司交付约36万元货物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佛山某公司向广州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4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