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纠纷案成功代理-司法鉴定否认还款协议效力
来源:黄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量:1281

案情简介:1997年间,湛江市某公司与某交通投资公司签订《油船抵押承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向某交通投资公司借款1060万元。此后湛江市某公司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向某交通投资公司还款;20025月,湛江市某公司、中山市某公司又与某交通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交通投资公司将湛江市某公司欠其的债务全部转换购买中山市某公司名下的中山古旧家具市场的临时商铺、厂房和地产,各方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2008年,某交通投资公司提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02121日的《还款协议书》向湛江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江市某公司偿还欠款11251320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工作:代理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公司的委托后,通过分析交通投资公司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和《收据》内容,指出《还款协议书》极有可能是伪造的。《还款协议书》注明共欠款金额为14670120.77元,尚欠款金额为11231320.77元,即按照《还款协议书》计算的通过实物抵债和现金还债的金额为3418800元;交通投资公司提交的收据注明通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债的金额为3418800元。而湛江市某公司提交的收据证明,交通投资公司至少收到湛江市某公司现金还款75万元;交通投资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这一事实。《还款协议书》、《收据》和交通投资公司自认的内容就出现了根本冲突。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多项司法鉴定申请,包括印章的真伪、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真伪、《还款协议书》上印章和文字的形成时间先后等。法院同意了代理律师的鉴定申请;经过鉴定,《还款协议书》上湛江市某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是虚假的。

根据鉴定结果,代理律师提出本案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交通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是虚假诉讼;同时交通投资公司在时隔5年之后再对该案起诉也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交通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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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宏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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