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律师亲办案例
大块金集资诈骗案成功辩护,第一被告获轻判
来源:黄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量:817

案情介绍: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成立广东大块金公司。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明知广东大块金公司没有实体经营、也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形下,谎称广东大块金公司代理黄金投资、理财,承诺年收益8%30%的高额利息,诱骗客户与广东大块金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和投资入股。20072月,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与梁某某等人用骗得的部分赃款投资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并以内蒙古汇鑫公司名义与内蒙古武川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在仅支付30万元征地款、并无其它投入的情况下,谎称在武川县投入巨资收购金矿,建设金银冶炼厂等,大力宣传公司发展前景,诱使更多客户继续投资。经核实,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从978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1.46亿余元。广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将黄某某列为第一被告。

律师工作:

本律师在接受黄某某家属及其本人委托后,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辩护工作:第一,指出工商登记资料、股权协议书及多份证人证言均证明马某某是大块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汇鑫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关于黄某某是大块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只有部分同案人的一面之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没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仅凭同案人马某某、关某某的供述,不能证实黄某某是主犯。第二,案件涉及的资金交易明细没有一笔涉及被告人黄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诈骗款项最终流向了被告人黄某某。第三,广东大块金公司、内蒙古汇鑫公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并已经实际开展收购他人矿业及筹建冶金厂的工作,有从事黄金投资业务,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而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判决结果:

法院接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是主犯的证据不足,判决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第二被告马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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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宏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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