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律师亲办案例
广之旅案二审成功辩护,被告人吴某某获减刑
来源:黄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浏览量:412

案情介绍:

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罪一案(广之旅案),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吴某某不服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律师工作:

吴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及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吴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取证,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吴某某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航班信息资料、其记事本单页、其与证人林某的skype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吴某某在证人林某指认的时间不在指认的地点,不可能向证人林某借款,也就不存在侵占广之旅公司资金为其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本律师还提出吴某某只是广之旅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对广之旅公司的资金不具备调动和决定开支的权利,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易网通公司与广之旅公司是借贷关系,吴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个人利益;融资行为合法;未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不是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等意见,认为吴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提出吴某某不是涉案公司股东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资格要件;涉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到位等意见,认为吴某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提出郑某领取的执行董事薪酬是依据聘用合同取得的合法收入,吴某某没有权限决定给予郑某相应的董事薪酬,认为其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后接纳了本律师关于吴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量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3年减为116个月。
以上内容由黄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宏律师咨询。
黄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好评数1
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东湖豪苑商务楼三楼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宏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东湖豪苑商务楼三楼309